从婚姻的神圣性再思婚礼的意义
作者:佚名
2016-10-27  

一、神圣的婚姻

1、从婚姻的来源来看

(1)、上帝设立了婚姻

(2)、关于独身与成家

2、从婚姻的象征来看

(1)、婚姻关系是恒久的

(2)、婚姻关系是圣洁的

二、婚礼在与婚姻的融合中体现意义

1、婚礼当下的意义——神人共证

(1)、婚礼的神圣性

(2)、婚礼的公众性

2、婚礼长久的意义——与婚姻融合

结语:回归上帝创造的原旨,重寻婚礼的意义

从婚姻的神圣性再思婚礼的意义

有人说,现代人为筹备婚礼尽心竭力,而对于婚前双方的了解及以后婚姻生活的预备却少之又少。殊不知婚后所要经营的毕竟不是一场婚礼,而是长久的婚姻生活。究竟基督徒的婚礼有何重要性?婚礼与婚姻的关系如何?本文从圣经中婚姻的神圣性试论基督教婚礼的意义。

一、神圣的婚姻

对人有重大影响[1]的婚姻,具有神圣性。古语有云:“人生四喜:久旱逢甘霖,他相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提名时。”古人将结婚列入人生最愉悦的事项中,足见它的重要性。然而对基督徒而言,婚姻不仅是重要的,从圣经的角度来看,它更是神圣的不可玷污的。圣经所论述的婚姻的来源以及婚姻的象征都显明:婚姻是神圣的。

1、从婚姻的来源来看

(1)、上帝设立了婚姻

婚姻因为与上帝联系在一起因此具有神圣性。《圣经·创世纪》第二章记载了:上帝造人的次序。先造了始祖亚当,当时世上只有他一个人。“耶和华上帝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创2:18)其后,上帝使亚当沉睡,用亚当身上的一根肋骨造成一个人,并且将她领到亚当面前。当亚当第一次看见一个与他迥别之人时,他发出了美妙的感叹:“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创2:23)“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2:24)

从以上记载中可以看出,婚姻中的主导角色是上帝。世界上第一桩婚姻中有三个角色——亚当、夏娃,以及创造他们、使他们结合成为一体的上帝。上帝在其中并非可有可无的角色,乃是主导的角色。因为,第一个说(意识到)在人的生活中需要有婚姻的,并不是亚当——人本身,而是上帝。而后,上帝将各样的走兽、飞鸟不分雌雄带到人的面前,使人给它们命名。这一次的工作使人注意/意识到:在所有的生物中惟独自己是孤单一人的[2],人开始对配偶、对婚姻有了需求,这也就是为何,当上帝将夏娃带到亚当面前的时候,他没有任何置疑、很快的接纳了夏娃、并在上帝面前发出诗一般的感叹的原因。因此,我们可以说:从人类的开始,结婚就不是一个私人事件,因为是上帝设立婚姻;结婚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因为上帝参与其中。婚姻是上帝所设立的,这就决定了它的神圣性。

婚姻是上帝所设立的,至少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上帝赐福婚姻。《创世纪》第1-2章论到创造时多次提到了“上帝看所造的都甚好”,唯一一次提到“不好”就是论到亚当的独居。为解决这个“不好”的现状,上帝没有给亚当造一个或多个同性或异性的“同伴”与他共同生活,而是为他造了“一个配偶”帮助他。夏娃被造以先,上帝就赋予她一种身份——亚当的配偶。夏娃被造的目的就是成为亚当的妻子,解决亚当孤独的状况。如果说:“孤独是上帝眼中第一件不好的事情[3]”,那么,婚姻就是上帝对亚当的孤独[4]的解决方案,使亚当脱离一个“不好”的状况,得以进入“上帝看所造的都甚好” (创1:31)的状态。由此可见,婚姻是上帝对亚当以及全人类的赐福[5]。

其二、婚姻具有完整性,在婚姻中的两性被视为一体。如果说,婚姻是完整的。那么,没有建立与进入婚姻的人是否就是不完整的?这里所说的“完整”,绝非指:一个人因为没有组建家庭就不是完整的人,或一个人因为组建家庭就是完整的人;而是指着婚姻生活的互补而言。婚姻中因为有两性的共存,使家庭生活]存在差异的同时更显丰满。因此莱特说:“上帝对婚姻关系的期待:合一、完整、永久[6]。”婚姻使亚当和夏娃在上帝眼中被视为一体。这也就是神对亚当的吩咐(创2:16-17),对夏娃同样有效的原因。

在上帝的创造中,人就是由男女二性所组成,单单一个男人或女人不能被称为人的整体,当男女结合时,才构成完整的人类。同样,当男女进入婚姻时,组成一个家庭,也因为婚姻中男女的结合而达到一体。只有这样,后裔的应许才可以完成,“生养众多,遍满全地……”的使命才可以完成。

(2)、关于独身与成家

上帝设立并赐福婚姻,那么,是否每一个成年人都应该结婚?

耶稣赐福婚姻,允许独身。圣经中关于耶稣谈论结婚的教导往往是在离婚的教导中提到的,而且并没有清楚的言论、确切的答案,讲明是否该结婚。但我们可以从耶稣的行动及教导看他的态度。根据《约翰福音》记载,耶稣所行的第一个神迹就是婚姻有关的,他在迦拿婚宴上使水变为酒。在犹太宴会里,酒是很重要的,拉比们曾说:“没有酒就没有欢乐”[7]。在婚筵中酒供应不足是新婚夫妇莫大的耻辱,将使婚筵的气氛遭到破坏。因此,耶稣在这里所行的一个看似简单且不起眼的神迹,却表达了耶稣对这个家庭、对这场婚宴的态度——赐福。这个行动恰好延续了旧约中上帝对婚姻的看法:“从起初创造的时候,上帝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可10:6-7)

结婚与独身是各人自由选择的结果。耶稣在迦拿婚宴上的赐福不表示:耶稣要求人们结婚。与亚当当时的状况相似的是,耶稣同样给了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8]。当耶稣论到离婚并非当时人们的论调[9]时,门徒当下就提出了要履行神圣的婚约的困难,“倒不如不娶”,耶稣当时就告诉他们:这话不是谁都能领受的;“惟独赐给谁,谁才能领受。……这话谁能领受,就可以领受。”(太19:11-12)我们可以对比,《创世纪》上帝对婚姻的看法“好”以及耶稣对独身的看法“可以”,显然他不强烈反对,但也不积极提倡,只是按着个人的领受去做。或结婚、或独身都是个人的选择,其本身并没有对错。因此,已结婚或守独身的人都不能自夸[10]。

从表面上看,保罗似乎更垂青独身,然而他也强调各人的独特性。他曾说:“这样看来,叫自己的女儿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林前7:36)然而这话是被置放在一个“艰难”(林前7:26-31)的时代背景下讲的。BP、战争以及当时婚姻的混乱[11],妇女没有离婚的权利、却极轻易“被休”的社会背景。针对这种社会背景,当时教会中有人提倡纵欲,有人提倡禁欲。保罗说:“因现今的艰难,据我看来,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林前7:26)然而要依据个人的实际状况,“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林前7:8)

事实上按着上帝对婚姻的要求,无论是结婚或是独居都是难事。耶稣在这里所说的:“不是谁都能领受的”,不仅适用于想独身的人,也适用于想结婚的人。或结婚或独身都不要犯罪,乃要荣耀上帝。基督徒无论结婚或守独身,都需要上帝的帮助,才能照着上帝的心意建立婚姻关系或做一个独身的人。

2、从婚姻的象征来看

从旧约起,上帝就视以色列民为“新妇”。在先知书中屡次见到把上帝和以色列(或者耶路撒冷)的关系,比作新郎和新娘之间的关系(或者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关系)。赛62:5“少年人怎样娶处女,你的众民也要照样娶你;新郎怎样喜悦新妇,你的上帝也要照样喜悦你。”

新约中,耶稣进一步显示出稳定的婚姻关系,将自己比作新郎(太廿五 1-13;可二 19) ,教会成为基督的新妇。“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弗5:25)

上帝将他与以色列的关系、基督与教会的关系比作婚姻的盟约关系,使婚姻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性:

(1)、婚姻关系具有恒久性

耶和华上帝是永不改变的,“耶稣基督昨日今日,一直到永远是一样的。”(来13:8)他与人的约也是恒久不变的。我们可以从旧约中上帝不断的与人立约看见:虽然人不断的毁约、离弃上帝,但上帝总不忘记他向以色列人的约定,他要继续守约施慈爱,正如他向以色列人所宣告的:“我以永远的爱爱你,因此我以慈爱吸引你。”(耶31:3)在人的婚姻中,立约的双方都是有局限的人,是极短暂的,也是容易变动的。但当上帝进入到这个盟约中的时候,上帝的永恒不变性,使婚姻的盟约也同样具有这种特性。上帝藉着先知何西阿的婚姻向我们表明:他对以色列的爱是永恒不变的。对于人的婚姻,耶稣认为婚姻是丈夫与妻子之间的永约:“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可10:9)

(2)、婚姻关系具有排他性

耶稣曾指出:“一个人不能事奉两个主;不是恶这个爱那个,就是重这个轻那个。你们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玛门。”(太6:24)旨在表明:婚姻关系的排他性。上帝与以色列的盟约是圣约,因此以色列不可背约,离弃耶和华、敬拜别神。敬拜事奉别神是离弃耶和华的约,被视为行淫——“他们起淫心,远离我,眼对偶像行邪淫”(结6:9)“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出20:5)上帝是圣洁的上帝,他要求所有属他的人也要追求圣洁、成为圣洁。(利11:44)

一夫一妻是上帝创造的原旨。我们可以从他为亚当造且只造了一个妻子看出,虽然上帝对人类有“生养众多,遍满全地”的赐福,但却不是透过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来实现的。经管如此,旧约中却存在一夫多妻的现象。神对于这样的婚姻似乎没有任何表示。不过,圣经作者却让我们清楚看见一夫多妻的家庭因为多妻而带来的负面效果。如亚伯拉罕的家庭、雅各的家庭等等。

综上所述,我们从创造中看见:上帝设立婚姻,他赐福婚姻,上帝视在婚姻中的人为一体;从救赎中看出:上帝将他与以色列、基督与教会的关系比作婚姻的盟约关系,婚姻关系是坚贞专一、永恒不变的。无论从婚姻的来源或婚姻的象征看,婚姻都具有上帝圣洁的属性,是神圣、美好的。上帝促就婚姻、赐福婚姻、也保守婚姻。婚姻,在上帝眼中是圣洁美好的。

二、婚礼在与婚姻的融合中体现意义

有人将世界范围内承认婚姻合法性的形式归纳为六种[12],其基本形式就是:教会形式与世俗形式。在我国教堂内举行婚礼之前要先通过法定的法律程序。那么,婚礼有何意义呢?

婚礼是要回到上帝创造的原旨,让婚姻得到上帝的赐福。透过婚礼中对上帝创造与救赎旨意的追寻,使婚姻的神圣性在婚礼中得以表达。

1、婚礼当下的意义——神人共证

婚礼因为有不同的角色参与,如上帝、夫妻、亲戚、朋友,显示婚礼不单是一件私事,而是家族的、社会的,公众的活动。这样一个行为具有以下两种特性,为的是达到神人共证的目的,使婚礼回归到上帝创造的旨意:

(1)、婚礼的神圣性

①婚礼,是上帝向人说话

婚礼,是上帝向人表明他对婚姻要求。藉着牧师的宣讲,使他在创造之初的心意显明;人透过婚姻生活向彼此表达出上帝在婚姻中的旨意;透过婚姻生活中的爱与委身,更深的体会上帝之爱。

②婚礼,是人向上帝说话

婚礼,是承认上帝设立婚姻并祝福婚姻。婚姻的神圣性是由上帝参与婚姻决定的,他创造了两性的差异,并使他们相互吸引,他设立了婚姻。在教堂举行婚礼是承认:上帝使一个原本是人世间平凡的事件超越了它本身所具有的意义,使之成为一个与上帝的性情相结合的事件——这不再是两个人、两个家庭的事件,而是上帝与人的事件。

婚礼,是接受上帝在婚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是承认上帝在过往的时间中的祝福,接受上帝的祝福,并祈求上帝在今后的生活中持续的保守与祝福。既然,上帝在人的婚姻中所扮演的是主导角色。那么,来到他的面前,就是承认他对新婚夫妇的引导与配合,并期望上帝继续的带领。盟约就不再是两个单独的个体的事件,而是上帝成为婚姻中的第一者——最重要的一位。

婚礼,是在上帝面前宣誓彼此的诺言。即承认上帝是婚姻的见证人、盟约的见证人。因此,持守婚约不单是向配偶负责,也是向上帝负责。有人说,伊甸园中亚当的那一句呼喊“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就是他向夏娃,向上帝的宣誓。毕竟从来没有人愿意舍弃自己的骨与肉。

(2)、婚礼的公众性

婚礼,是向家庭、教会、社会宣告以上信息,并期望得到教会的接纳与祝福。在教堂中举行婚礼的,往往是教会中的一员。婚姻的生活并不改变这个现状,也不应该改变这个状况。因为基督徒的生活是入世与超世的团契生活。同时承受上帝的规范和社会的规范的约束,婚礼表达了新人作为社会的一个最小单位愿意接受和承担社会和教会的约束。

婚礼,也是所有观礼人员对新人的承认与接纳,并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给予祝福和帮助[13]。耶稣以及他的母亲玛利亚在迦拿婚宴的行动(约2:1-11),就显明了这一点。当筵席中酒用尽了的时候,新婚夫妇、他们的父母并没有发现这一事实,甚至连管筵席的也没有注意到。耶稣与他母亲作为旁观者给予帮助,悄然的解决了问题。

2、婚礼长久的意义——与婚姻的融合

婚礼是婚姻的预演,婚姻是婚礼的延展。婚礼之所以存在的目的,乃是为了日后的婚姻生活,绝非为了婚礼而婚礼。婚礼中的赐福与许诺,因在婚姻生活中真实的延续而实现意义。如果婚礼的作用仅止于当时,那么礼仪本身所具有的神圣性也将遭到破坏。如果说:“恋爱是美好的,婚姻是神圣的”,那么,“婚礼便是进入婚姻的一扇门[14]。”因此,婚姻的神圣性必然在婚礼中有所体现;婚姻中的双方从婚礼开始实现其诺言。

以婚礼中,新人互宣诺言来看,圣经中的婚姻关系的“六一原则”在婚礼中充分显示。

(新娘新郎握着手,互宣誓约)

新娘/新郎:

我________,愿意遵奉上帝的圣法,以 为我的妻子/丈夫,并许诺从今以后,无论安乐困苦、富足贫穷、疾病健康,我将永远保护你、爱慕你、尊重你,终生不渝。这是我向你诚实的誓约。

一男一女——新郎新娘。上帝创造之初,分别了性别的差异,并使这有差异的双方结合在一起。因此,结婚的双方应当是两性——新娘与新郎。男性与女性的性别的差异,使他们对待许多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然而正是这些差异使人的生活不是专制、单一的,而是多彩多姿的。现代社会趋向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潮流,却并不意味着符合上帝创造的原旨。

一夫一妻——丈夫妻子。爱情与婚姻具有排他性,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势必会有偏重,终必导致家庭问题。现代社会婚外恋的盛行,直接影响教会的圣洁,基督徒的婚礼有助于一夫一妻的婚姻。

一生一世——终生不渝。这个诺言的有效性不是当时、当地,而是社会范围内人的整个生命。作为盟约,上帝向人要求的是永久的,不随环境、感官的改变而变更的。然而受时下社会风气的影响,离婚率逐步提高,基督徒的婚礼就是要求双方宣誓一种与众不同的生命,建立一生一世的婚姻,这是基督徒“入世超世”的表现之一。

综上所述,婚礼与婚姻密切相关,婚礼的整个行动在婚姻中持续有效的。这一系列的行动都不是暂时性的,而是恒久的。婚礼是聆听上帝对于婚姻的要求、并愿意作出回应;是承认、接纳上帝在婚姻家庭中的位置;是向上帝和人宣告要持守诺言;并期望得到上帝和人的祝福与帮助。藉着神圣的礼仪,坚固这个盟约;透过礼仪,可以在婚后的生活中唤起当事人对婚姻盟约的承诺的记忆,并激发持守誓言的力量。然而,婚礼的成功与否并不能保证婚姻生活的成功。

结语:回归上帝创造的原旨,重寻婚礼的意义。基督教的婚姻的神圣性要追溯至上帝创造的原旨,婚礼的神圣性也因回归到上帝创造原旨才赋有意义。因为上帝的缘故,人可以拥有上帝的圣洁的性情,上帝对人也有这样的要求。婚姻的神圣性缘自于上帝,因此人不能轻看婚姻的神圣性。婚礼的神圣性缘自于上帝,因此,人不能忽略婚礼的重要性,只注意婚礼的筹备而忽略婚礼的实质意义。

附录:(一)

婚姻的祝祷

(用在婚礼的结尾)

“愿你们的婚姻,为你们带来婚姻所能给人的最大满足。愿主赐给你们耐心、容忍和了解。愿你们在婚姻中充满欢笑、喜悦,以及安慰、支持。愿你们在彼此相爱中发现爱情真正的深度。

请谨记:两对肩膀总比一对肩膀担负更多,当你灰心、疲乏时,仰望耶稣,求他来更新、坚固你。

愿你们总是彼此需要——不止是为了弥补空虚,而是帮助你知道自己的丰足。愿你们总是彼此需要,但不一定是出于软弱。为彼此的独特的欢喜、赞美,因为神是那位造男造女,并使他们有所差异的创造主。

愿你们在思想、行为上都忠于另一方,最重要的是,对耶稣的忠心。愿你们看婚姻的床,是恩典与喜乐的祭坛。

愿你们每次交谈时,都谨记对方是神说:‘你很特别’的那一位。你的配偶是照神形象所造的人,别忘了用这样的角度来看待他(她)。谨记你不是要俘虏配偶,而是给他(她)自由,成为神要他(她)成为的样式。愿你们彼此拥抱、守侯,而不是圈住、限制对方。

愿神更新你们的心思,好在另一方身上看到最好的一面,和他(她)的潜能。找出可以赞美的事,永不视对方为理所当然;时常说:‘我爱你’,对小错,视若无睹。彼此肯定,彼此顺服,相信你的配偶。若有歧异离间你们,愿你们两位都能率先回转。愿你们常说:‘你是对的’、‘原谅我’和‘我原谅你’。

天父,我们感谢你,因你与我们同在,也感谢你赐福这个婚姻,奉主耶稣的名祷告,阿门。”

(赖诺曼、罗威斯,《步向红毯之前》第161-162页)

[1] 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婚姻是很重要的,而且极具影响力。即便他/她没有亲身经历婚姻的过程,但他/她父母的婚姻造就了他/她的生命,他/她活在父母的婚姻所建立的家庭里。

[2] 圣经没有记载神为各样的雄性生物第二次造了它们的配偶,而是将它们作为一个整体来论述的。惟独在谈论到造人时,将两性区别开:“神就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象造男造女。”(创1:27)无论生物是否按着雌雄先后被造,创造它们的工作在造人——亚当之前就完成了。在介绍它们的被造时,把动物的两性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创世纪》2:19-20节它们也是被视为一体的,无论雄雌都被带到亚当面前。

[3] 约翰·弥尔顿的话。转录自:(美)莱特:《幸福婚姻圣经:成长婚姻的十项修炼》,朱燕楠、马晓垚译,北京:九州岛出版社,2004年12月,第9页。

[4] 亚当的孤独与现代社会人们所认识的孤独是不一样的。亚当的孤独是因为当时世界上只有他一个人,没有其它的人与他做伴,帮助他。这里并非提倡所有自觉孤独的人,都应当组建婚姻。一个人若因孤独或逃避生活而进入婚姻,那他的婚姻将危机四伏。婚姻不是为了逃避孤独,而是彼此向对方的奉献。巴克莱:《新约圣经注释》(上下卷),中国两会出版,第368页。

[5] (美)莱特:《幸福婚姻圣经:成长婚姻的十项修炼》,第10页。

 [6] 巴克莱:《新约圣经注释》,第985页。

[7] 上帝乃是用亚当身上的一根肋骨造了一个“女人”,并将她领到亚当的面前,选择她作为妻子的,是亚当本人;并且夏娃也同意成为他的妻子。由此可见,上帝给了人选择婚姻的权利。假如,当时他们对彼此不满意,也许上帝就不止创造两个人了。

[8] 在当时社会背景下,妇女只是一件财产,因此离婚就显得轻而易举。有些人甚至认为,妻子没有束发就走出去、使他的晚餐扫兴等就可以休妻。但是耶稣将婚姻复原到创造之初的旨意,婚姻是上帝所设立的、配合的,离婚是错误的,甚至离婚后也不能轻易结婚。

 [9] 事实上,按着我们的社会背景,独身者较之结婚的人要少,若有人守独身往往会招来背后的谈论;而有些独身者有以为自己是在受神的恩宠而感觉高人一等。这些都是不健康的想法,无论是结婚或是独身,若能为神而活,并以此为目标,这便是上帝在我们各人身上的旨意。

[10] 保罗时代无论是犹太、希腊、罗马背景下,婚姻的状况都让人叹为观止。以罗马人为例,“结婚是为了离婚,离婚是为着结婚。……妇女以她们丈夫的名字表明她们的年代。”耶柔米说:“一个妇人嫁给她的第23任丈夫,而她是他的21任妻子。”这就是保罗时代的基督徒所面对的社会婚姻状况。参看巴克莱:《新约圣经注释》,第1778-1780页。

[11] 现代文明人类是用六种不同的方式解决婚姻形式问题的:1、普遍必须履行世俗形式;2、普遍必须履行的教会形式;3、两种都必须履行;4、在两种形式中任选一种,即任意选择的形式;5、按照宗教选择其中必须履行的婚姻形式;6、迫不得已而采用的世俗婚姻形式。特洛依茨:《基督教的婚姻哲学》,第144页。

[12] 叶高芳提出这样的观点。参叶高芳,《瞻望婚姻之旅——婚前教育与辅导》,台北:道声出版社,1998年。

[13] 叶高芳,《瞻望婚姻之旅——婚前教育与辅导》,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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