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们讨论了因信称义,这一篇我们来看有关因行为称义和因行律法而将被称义的经文。
因行为称义
经文:雅各书2:14-26(新译本)
若有人说自己有信心,却没有行为,有什么益处呢?这信心能救他吗?…信心也是这样,若没有行为是死的。…你这虚浮的人哪,你愿意知道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没有用的吗?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把他儿子以撒献在坛上,岂不是因行为得称义吗?可见信心是与他的行为相辅并行,而且信心是因着行为才得以成全的…这样看来,人称义是因着行为,不是单因着信。同样,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们从另一条路出去,不也是因行为称义吗?所以,就如身体没有灵魂是死的,信心没有行为也是死的。
乍看起来,雅各的确是在论述人因行为称义,但实际上他是在论述人能被称义的信心必须有相符的行为并行;否则,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没有用的(16)、是死的(17,26)、也不能使人得救(14),也不能让人称义(24)。
其实,雅各书在一开始就强调基督徒的信心:“你们遭受各种试炼时,都要认为是大喜乐,因为知道你们的信心经过考验,就生忍耐”(雅1:2-3),但是他所谈论的信心不是指空洞地相信一件事,而是带有行动的信心。原来,在希伯来文和希腊文中,信心与信实是同一个字,而且在希伯来文化中,信心与信靠、顺服都是一件事的密不可分的不同层面,绝对不仅仅是纯粹理性上的信以为真。
为什么今天很多基督徒会认为雅各和保罗彼此矛盾呢?至少有以下五个原因。
首先,没有分清保罗和雅各各自所要回答的问题。保罗要回答的问题是:怎样的人才被上帝称义、作亚伯拉罕的后裔和上帝新约的子民?答案是:所有信基督耶稣的人,与摩西律法无关;而雅各要回答的问题是:人怎样的信才是能使人被称义并得救的信?答案是:带有行为的信,而且这信心还需要经历考验呢!
其次,没有理解保罗和雅各各自所说的行为的不同含义。保罗针对的是摩西“律法的行为”(如今被有些新的中译本正确地译为“律法之工”或“律法之功”),特指那些把犹太人和外族人分开的摩西律法的规条,如受割礼、遵守饮食条例和安息日,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雅各所提出人因行为而被称义,指的是出自对上帝和基督信心的行为,是顺服上帝旨意、遵守基督命令的行为,是爱上帝、爱邻舍、爱敌人的行为。
第三,错误地把恩典与行为对立起来。旧约圣经中没有任何“人可以靠自己的功德得救”的概念,因为人能活着都是上帝的恩典。以色列人更明白自己是罪人、需要靠献祭、罪被上帝赦免才能存活。他们知道:人有顺服上帝旨意的责任,必须以行动来遵守上帝的诫命和律法、规条。在新约时代,保罗讲上帝的恩典,是要打消犹太人靠律法称义的错误想法、让他们知道他们老祖宗亚伯拉罕也是靠恩典因信称义的,如今上帝把这恩典也赐给外族人,但这恩典并不否定或排斥任何人的行为。
第四,误解了法利赛人靠行为称义的动机。耶稣时代的法利赛人也没有靠行为挣取上帝救恩的想法:他们认为自己已经是上帝的子民,有责任遵守上帝的律法,他们认为耶稣也是罪人,因为祂不仅与而妓女和税吏那些罪人一起吃饭而变得不洁净,还不守安息日、妄称自己与上帝同等。他们的自夸是“倚靠律法,以上帝夸口”(罗2.17),保罗过去也曾如此(腓3.4-6)。只是他们所自夸的是摩西“律法的行为”,是扭曲了上帝律法精义的教条主义行为,是没有内在更新的以遵守律法规条为最终目的行为,他们的动机更多地是为了让人看见、博取人的赞赏而不是上帝的奖赏(太6.1-5,16),绝不是讨上帝喜悦的行公义、好怜悯的行为。
第五、错误地把马丁路德的立场读进新约圣经。针对天主教的一些错误教导和做法,马丁路德正确地提倡“唯独信心、不靠行为”。可他要解决的是十六世纪天主教的问题,不是一世纪保罗面对的犹太教的问题。宗教改革后的基督教为了旗帜鲜明地反对天主教的立场,错把马丁路德针对的问题和所持的立场代替了保罗的问题和立场,使今天的教会面临很多困惑和争论。
因行律法将被称义
1、经文:罗马书2:13
原来在上帝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而是行律法的称义。(修和本)
For it is not the hearers ofthe law who are righteous before God, but the doers of the law who willbe justified. (ESV)
称义这个动词的形态是将来时被动语态,表示行律法的人尚未被上帝称义、将要被上帝称义,可惜中文译本中没有翻译出称义这个动词的时态。这是新约神学中着名的“已然+未然”的概念:人已经被称义,但还没有完全被称义;上帝的国度已经来临,但还没有完全实现;基督徒已经在基督里复活,但还没有得到复活后的身体等。
根据上下文,保罗这句话的意思是:在最后审判时,只有遵行上帝律法的人才被最终称义。这不是保罗的发明,而是主耶稣基督亲口说的:“不是每一个称呼我‘主啊,主啊’的人都能进天国;惟有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进去。在那日必有许多人对我说:‘主啊,主啊,我们不是奉你的名传道,奉你的名赶鬼,奉你的名行许多异能吗?’我要向他们宣告:‘我从来不认识你们,你们这些作恶的人,给我走开。’” (太7.21-23)最后一句中的“作恶的人”,原意是“不守律法的人”(新汉语本)。在最后的审判时,只有遵行天父旨意的人—— 即遵守祂律法的人—— 才能进天国,这就是人最终将被称义。
2、经文:
至于我们,我们是靠着圣灵,凭着信心,等候所盼望的义。(加5.5)
从此以后,有公义的冠冕为我存留,就是按着公义审判的主到了那日要赐给我的;不但赐给我,也赐给凡爱慕祂显现的人。(提后4.8)
这里的义和公义是完全相同的一个字,与因信而被算为亚伯拉罕的义(罗4.3,雅2.23),也是同一个名词义δικαιοσύνη(不同格而已)。这个名词与“称义”动词是同源的,只不过一个是名词、一个是动词而已。保罗所说的“等候所盼望的义”(加5.5)就是审判的主将要赐给他和一切爱慕耶稣显现的人的“义”的冠冕(提后4.8),也就是在最后的审判中被称义。
结论
1. 因信称义要回答的问题是:“谁才是亚伯拉罕的子孙、神的儿女?”答案是:“所有信基督耶稣的人。” 这是最初的称义。因信称义不是要回答:“罪人怎样才能得救?是靠信心,还是靠行为?”
2. 信心与律法的行为(律法之工)相对立:无论什么民族,都可以因信耶稣基督成为亚伯拉罕的后裔、神的儿女,而律法之工只局限于犹太人。
3. 因行为称义要回答的问题是:“怎样的信才是使人称义并蒙拯救的信?”答案是:“带有行为的信”。因信而被称义的人在每天的生活中都应该有出自信心的行为,仅仅是头脑中相信一件历史事实的真实性并不能使人称义。
4. 因行律法而称义要回答的问题是:“怎样的行为才能使人在最后的审判中被称义?”答案是:“遵守上帝律法的行为。” 耶稣说:爱上帝、爱人“是一切律法和先知书的总纲”(太2.40),“这样做就会得永生”(路10.28)。
5. 圣经中的“义”特指行为符合盟约关系的要求:上帝按照祂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去行,这是祂的义;亚伯拉罕相信上帝的应许,这是他的义;以色列没有遵行神的律法,是违约、不义(但9.5)。
6. 罪人相信耶稣、愿意顺服祂,就和亚伯拉罕一样因信称义,在时间上这是最初的称义、是过去时或现在完成时的称义;然而,亚伯拉罕有献以撒上祭坛的行为,因信称义的人也要有舍己、背起S字J跟随耶稣、不再顺从肉体的私欲而是顺从圣灵带领而活的行为,这是靠上帝的恩典才可能有的行为,有了这样的信心和行为的人是真正被称义的人,在时间上是现在时或现在进行时的称义;这种人持续不断地遵行天父旨意、无论任何环境都坚忍到底,他们在最后的审判中必将被称义,这是将来时的称义,是最后的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