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
“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之内了。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8-10)
“律法”这个词从广义理解,应该指上帝对人所有的行为要求。什么叫做罪?罪就是人亏欠了上帝的行为标准。“基督耶稣降世,为要拯救罪人”(提前1:15), “拯救罪人”就是要解决人的罪,解决人的罪就是要解决人行为的问题。
上帝的标准就是“律法”。人没有办法凭血气的力量达到律法的标准。只有救恩赐人基督的生命,并借着“所赐给我们的圣灵,将上帝的爱浇灌在我们心里”(罗5:5),从而“使律法(所要求)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4)。
十诫有两部分。前四条是讲信仰问题,后六条是讲生活行为问题。使徒保罗在罗马书第一章将人的罪总结为“不虔不义”四个字,不虔是指信仰方面的罪,而不义则是指生活行为方面的罪。前者是讲人与上帝之间的问题,后者是讲人与人之间的问题。所以,主耶稣将律法总结为:“你要尽心、尽性、尽意、尽力爱主你们的神,其次就是说:要‘爱人如己。’再没有比这两条诫命更大的了。”(可12:30,31)
然而,新约中两次具体讲到遵守诫命的问题,一次是主耶稣与少年财主论永生,(参太19:18,19)另一次就是罗马书第13章9节这里。如果我们留意,就会希奇地发现,这两处经文均是只涉及后六条的内容,没有涉及前四条内容,只讲到关于人与人之间有关生活行为方面的诫命。
我想,这是因为少年财主那里和罗马书这里讲话的对象,都是信仰上帝的。一个人的信仰怎样,对上帝的敬畏如何,是从他的生活行为上表现出来的。人对上帝的爱,要从他如何爱人上表现出来。因此保罗说“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
怎样爱人?主说:“我赐给你们一条新命令,乃是叫你们彼此相爱;我怎样爱你们,你们也要怎样相爱。”(约13:34)爱人是要用主的爱去爱。使徒约翰说:“主为我们舍命,我们从此就知道何为爱,我们也当为弟兄舍命。”(约一3:16)“不爱他所看见的弟兄,就不能爱没有看见的神。爱神的,也当爱弟兄,这是我们从神所受的命令。”(约一4:20,21)
“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是的,任何加害于人的事情都是违反律法的。杀人是加害于人;偷盗是加害于人,他连人救命的钱都能偷,那不是加害于人吗?奸淫是加害于人,是加害于人的家庭;不孝敬父母是伤害父母的心,也是加害于人;给人精神的伤害也是加害于人!
每次讲到这里,我总是想起多年前听汪维藩老师讲过的见证。他说:“我因着自己的是脾气不好,不知道这一生伤害过多少人。小时候和妈妈吵架,把碗摔在地上,躺在地上打滚不起来。妈妈多么爱我,我是个小孩,她哄我睡在一个双人床上,她是个成年人却睡在单人床上。我躺倒就睡着了,一觉醒来妈妈还没有睡,我听到了她轻轻叹息的声音。当我后来懂得孝敬父母的道理的时候,可是母亲早就去世了,正所谓‘子欲养而亲不在’!
二十岁时我教书,还没有信耶稣。一个小学生偷了同学的一块砚台,他才九岁,按道理说,教育教育就行了。可我让他跪在讲桌前面,还用一只脚踏在他肩上。从心理学上讲,人小时候受到大的刺激,很可能会影响他一生的性格。我今年六十多岁,那个学生现在也应该五十多岁了。这么多年来,我一直在寻找他,我对他有亏欠!我要向他道歉,可我一直没找到他,我还在找。
魏志超同学是金陵神学院的学生,凡接触他的人无不得到他的帮助。哪位同学生病,他送他去医院,一直陪护到出院。哪位同学心情忧愁,他总是会主动找他交通,直到心情变好。哪位同学有困难,总能得到他的帮助。每次学校放假,他总是一次次为同学买票送行李,自已走到最后。
毕业时,他完全可以回到条件好一些的河南开封教会工作,他却主动要求去没有人肯去的地方,新疆石河子教会。他去了才刚一个月零四天,晚上参加执事会研究建堂的事宜,会后被安排在危房里休息,零晨四点被砸在废墟中。
第二天,学院里收到魏志超蒙召归天的电报,老师同学都哭了,有的同学立刻休克了。那夜全院成了不眠之夜,各教室、各宿舍都有许多哭泣的声音。
后来的一个月中的早晚祷,大家都讲魏志超的见证。一位同学讲到魏志超的一件事,我好象耳朵被钢针狠狠刺了一下。他说魏志超在学院四年来,冬天没穿过棉衣。我想是的,他总是穿一件半旧的紫夹克过冬。我抬起头来说:‘主阿!我这个当老师的瞎眼了。这么个好学生在我眼皮底下没穿上棉衣,我竞没有看见,我的眼睛是管着干什么的呢?!主阿,我欠魏志超一身新棉衣!可我现在买来,让我送到哪里去阿?’”
所以说,我们爱人要趁着机会,我们彼此相爱要趁着大家还在一起的时候。要弥补亏欠,要趁着人还见得上的时候。孝敬父母也要趁着父母还在的时候,不要等人进了坟墓才说‘我爱你’,那时他己经听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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