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收听《应许与律法》 经文:加3:15-29
一. 引言:在《加拉太书》第三章的前半部分(3:1-14),保罗讲述信心与律法的对比,指出凡以信为本的人,都是亚伯拉罕的子孙,脱离了律法的咒诅;这章的后半部分(3:15-29),保罗分析应许与律法的关系,指出律法不能废掉应许,乃是帮助实现应许。
二. 释经:
(一)3:15-17,保罗以三段式的论证,说明律法不能废掉上帝给亚伯拉罕的应许。
第一,“弟兄们,我且照着人的常话说,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3:16)。 “文约”的原文是指“遗嘱”或“遗言 ”,这里表示各种契约。保罗说,按人的常规,人与人之间的契约一旦签订,就不能随意变动、更不能废弃;何况上帝与亚伯拉罕之间的“应许”或“亚伯拉罕之约”呢。
保罗阐明上帝给亚伯拉罕的应许,是以耶稣基督为中心的。
“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3:16a):
“ 耶和华对亚伯兰说:‘你要离开本地、本族、父家,往我所要指示你的地方去。我必叫你成为大国,我必赐福给你,叫你的名为大,你也要叫别人得福。为你祝福的,我必赐福与他,那咒诅你的,我必咒诅他;地上的万族都要因你得福。’”(创12:1-3)
“亚 伯兰俯伏在地,神又对他说:‘我与你立约,你要作多国的父。从此以后,你的名不再叫亚伯兰,要叫亚伯拉罕,因为我已立你作多国的父。我必使你的后裔极其繁 多;国度从你而立,君王从你而出。我要与你并你世世代代的后裔立我的约,作永远的约,是要作你和你后裔的神。为要将你现在寄居的地,就是迦南全地,赐给你 和你的后裔,永远为业。我也必作他们的神。’”(创17:1-27)“亚伯兰”的原文是“被高举的父”之意,“亚伯拉罕”则是“众人之父”。
亚伯拉罕献儿子以撒后,“耶和华说:‘你既行了这事,不留下你的儿子,就是你独生的儿子,我便指着自己起誓说:论福,我必赐大福给你;论子孙,我必叫你的子孙多起来,如同天上的星,海边的沙。你子孙必得着仇敌的城门。并且地上万国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因为你听从了我的话。’”(创22:15-19)
保罗指出,“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3:16)。 有学者认为,保罗知道,在《创世纪》的这些经文中,“后裔”(zera‘)是集合名词(collective noun),虽然本身是单数,但其意义却是复数的;因此,保罗将这些应许的经文中的“后裔”解释为基督,并不是直接从这些经文来的。但是,另有学者指出,不论是希伯来文还是希腊文,“后裔” (zera‘)虽是集合名词,但也可以指一个后裔(如,创4:25;撒上1:11中的“一个儿子”,等等);所以,保罗将应许中的“后裔”解读为耶稣基督,既符合上帝的救恩的历史,也不与希伯来经文的原文相悖。
上帝与亚伯拉罕订立的“应许之约”的中心是耶稣基督。因着耶稣基督的救赎,上帝的救恩临到万邦,使一切愿意相信、接受耶稣基督救赎的人,都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孙;亚伯拉罕成为名副其实的“多国的父”、“众人之父”。
第二,“我是这麽说: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神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3:17-18)。 旧约《圣经》记载:
“日头正落的时候,亚伯兰沉沉地睡了,忽然有惊人的大黑暗落在他身 上。耶和华对亚伯兰说:‘你要的确知道,你的后裔必寄居别人的地,又服事那地的人,那地的人要苦待他们四百年。并且他们要服事的那国,我要惩罚。后来,他 们必带着许多财物,从那里出来。但你要享大寿数,平平安安的归到你列祖那里,被人埋葬。到了第四代,他们必回到此地,因为亚摩利人的罪孽还没有满盈。’”(创15:12-16 )
“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正满了四百三十年的那一天,耶和华的军队都从埃及地出来了。这夜是耶和华的夜,因耶和华领他们出了埃及地,…”(出12:40-42a)。
对“四百年”和“四百三十年”的差异,有不同解释。一种解释是:“以色列人住在埃及共有四百三十年”是准确的年数;“四百年”和“四代”(“代”是一个人生第一个儿子时的年岁;对亚伯兰来说,一“代”是一百年,创21:5)是取的整数,即,只是一个约数。
不论如何,保罗在此强调说,耶和华上帝早在颁布律法前几百年,凭着恩典将产业,迦南地、子孙、和因信耶稣基督而有的各样属灵的福气,赐给了亚伯拉罕和他的后裔;这样的应许绝不可能被几百年后的律法所废弃。
第三,有了前两点,结论自然是,律法不可能使耶和华上帝早已赐下的应许失效;这应许就是因信称义 。
(二)律法的功用(3:19-25)
既然是这样,上帝为甚麽还要颁布律法呢?保罗接着讲论律法在实现应许中的两方面的功用。
1)上帝设立律法是使人知罪。
“这样说来,律法为甚麽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3:19-20)。
保罗的指出,律法是上帝“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
“耶 和华对摩西说:‘你和亚伦、拿答、亚比户,并以色列长老中的七十人,都要上到我这里来,远远的下拜。惟独你可以亲近耶和华,他们却不可亲近,百姓也不可和 你一同上来。’摩西下山,将耶和华的命令、典章都述说与百姓听,众百姓齐声说:‘耶和华所吩咐的,我们都必遵行。’摩西将耶和华的命令都写上。清早起来, 在山下筑一座坛,按以色列十二支派,立十二根柱子。又打发以色列中的少年人去献燔祭,又向耶和华献牛为平安祭。摩西将血一半盛在盆中,一半洒在坛上;又将 约书念给百姓听,他们说:‘耶和华所吩咐的,我们都必遵行。’摩西将血洒在百姓身上,说:‘你看,这是立约的血,是耶和华按这一切话与你们立约的凭据。’”(出24:3-8)
摩西到了山上,耶和华是藉天使将命令、典章传给摩西的:“那曾对以色列人说:‘神要从你们弟兄中间兴起一位先知像我’的,就是这位摩西。这人曾在旷野会中和西乃山上,与那对他说话的天使同在,又与我们的祖宗同在,并且领受活泼的圣言传给我们…你们受了天使所传的律法,竟不遵守”(徒7:37-38,53)。
是摩西领受了耶和华的命令、念给百姓听、又将它们 都写上。所以摩西是耶和华设立律法的中保。
“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神却是一位”(3:20)这节经文,前半句容易理解,后半句则较难明白。
中保是立约双方的保人。摩西将祭牲的血分为两半代表“立约的血”:洒在坛上的血象征耶和华上帝的饶恕和接纳人的献祭;洒在百姓身上的血象征他们必要遵守耶和华上帝誓命令的誓言。联系上下文,此处的“神却是一位”的含义并不很明确。 由于“但中保本不是为一面作的”中的“一面”和“神却是一位”中的“一位”是同一个希腊字“一”,对照上文,“神却是一位”可理解为“神却是一面”。耶和华上帝与以色列百姓所立的“西乃之约”(律法)是双方要恪守的,故需要中间人作保;而“应许之约”却是耶和华上帝凭恩典单方面赐给亚伯拉罕的,所以不需要中保。 对3:20这节经文,有不同的中文翻译:
“立约的中间人原不是为着单方面的,乃是与神人两面有关的;而发应许的上帝却是独当一面的”(吕振中译本)。
“可是如果出于单方,就不需要中人了,而天主是由单方赐与了恩许”(思高译本)。
保罗继续说,“律法为甚麽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因为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7b)
“凡祭司天天站着事奉神,屡次献上一样的祭物,这祭物永不能除罪;但基督献了一次永远的赎罪祭,就在神的右边坐下了。从此等候祂仇敌成了祂的脚凳,因为祂一次献祭,便叫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来10:11-14)。
献祭是救恩的预表。有了献祭律法,后人就容易理解耶稣基督的“赎罪祭”。
2)“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3:24)。
“训蒙的师傅”这个希腊字(paidagogos),是由“HT”(pais)和“引导者”(agogos)二字复合而成,是受雇于希腊或罗马富裕家庭的僕役或奴隶,负责照看未成年的小主人:陪伴他们上、下学,并管束他们在家里的行爲。对世人而言,基督是学校的老师;律法则是负责把人送到基督那里的僕役。《圣经》宣称“世人都犯了罪”,“把众人都圈在罪里”,“看守在律法之下”。世人知道自己有罪,却不能从罪中得解脱;知道律法的要求,却行不出全律法。在不能靠行律法称义的绝望中,世人唯一的出路,是在律法以外,寻求上帝的赦免和恩典,靠信耶稣基督而被上帝称义。可见,律法与应许并不冲突,而是帮助实现应许。
(三)小结
“所以你们因信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照着应许承受产业的了。” (3:26-29)
靠行律法称义,是行不通的死路;人称义只能藉着接受上帝的恩典,信耶稣基督称义。信耶稣的人,不分种族、阶级、性别,都成为亚伯拉罕的后裔,照着应许承受产业。在因信称义中,律法已完成它“训蒙的师傅”功能;若仍坚持靠律法称义,就是回头走死路。受割礼,并不能消除犹太人与外邦人的隔膜;基督里,在平等的地位上获得相同的新生命,犹太人和外邦人才能真正合一。
三. 反思
使徒保罗阐明的“因信称义”的观点,对福音传到万邦、成就犹太信徒与外邦信徒的和睦,极为重要,是基督教“救恩论”的核心教义。同时,《圣经》的教导是很平衡的。 “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加3:25)。也就是说,就被上帝救赎而言,律法的使命已经完成。但这并非说,基督徒就不再需要律法了。所以,在抵制律法主义的同时,我们也要警惕反律法的倾向。
主耶稣说:“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太5:17)。上帝的律法的永恒性是由它与上帝的属性的关系确定的。律法是上帝的属性的化身,反映了上帝自己的完美。上帝是圣洁、公义和良善的;同样,“律法是圣洁的,诫命也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7:12)。上帝的属性永不改变,所以,上帝的律法不能废掉。
主耶稣所反对、所批评的,不是旧约律法,而是法利赛人的律法主义倾向。律法主义的特点是:注重律法的条文,不注重律法的真意;相信能靠行律法得救、不是靠神的恩典得救;过分强调律法的细节而失去公义、怜悯的制衡性。
以上帝的十条诫命为主要内容的上帝的律法,其核心是爱神和爱人(太22:34-40),是上帝对祂所拣选的子民的旨意,是永不改变、永远长存的。“耶和华因自己公义的缘故,喜欢使律法 [或作训诲] 为大,为尊”(赛42:21)。
只要恩典、不要律法的反律法主义认为,基督徒不必传扬、也不应该遵守旧约律法。这种观点与恩典所建立的上帝与人的关系是相抵触的。上帝的律法叫世人知罪,催逼他们 接受耶稣基督的救恩;上帝的律法(已被主耶稣成全的、有关礼仪方面的律法,如祭祀,除外)也是基督徒过圣洁生活的指南。只是,基督徒遵守律法,不再出于对 刑罚的惧怕,而是出于对圣洁的喜爱;不再拘泥字句,乃是以荣神、益人为归依;不再徒凭自己的努力,而是时时依靠圣灵的引导;不再自我炫耀,乃是将一切荣耀 归给上帝。
米城中华基督教会主日证道
冯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