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马太福音》18:15-17)
《马太福音》18章15至17节是我们很熟悉的一段经文。很多人觉得这段很简单,可以作为一个很直接的原则拿来处理教会中的问题。可是,真正在教会中应用这几节经文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并没有看起来那么简单和直接,反而出现很多问题。
比如,有人理解经文的意思是,当有人得罪你的时候,你只能和当事人来谈,不能告诉别人。可是,很多时候,我们并不能确定对方是否一定犯罪,这种时候是否可以请教其他属灵比较成熟的弟兄姐妹呢?如果这么做了,是否就是不按圣经教导行呢?
还有,经文说要带一两人同去作见证,这一两个见证人该如何选择呢?另外,告诉教会指的是什么?是教会全体会众还是教会的领导机构(如长老团、有些教会的执事会、有些宗派的上级机构)?任何人都可以告诉教会吗?还是只有教会的负责同工才可以?
在教会实践中,其实还会发现有其它模糊的地方。在教会中,即使似乎完全按照这几节经文来做,也会在教会造成纷争和冲突。那么,我们要思想,到底该如何理解这几节经文,在实践中该如何应用这几节经文呢?
1经文的前提
这几节经文看起来像是很简单的3个步骤,可是我们往往忽略了隐含在经文中的一个前提。中文和合本中,15节翻译为“你的弟兄得罪你”,但在一些比较重要的抄本中并没有“得罪你”这三个字(丁道尔圣经注释)。
不管是译作“你的弟兄犯罪”还是“你的弟兄犯罪得罪你”,这几节经文都是指有弟兄犯罪的情况。我们看到在这里,“犯罪”是一个明确的事实,是确定无疑,不会引起争执的。结合后面的惩戒(“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这一定是相当严重的罪,要么是像保罗说的,“传福音给你们,与我们所传给你们的不同”(参《加拉太书》1:8),要么像哥林多教会里“有淫乱的事。这样的淫乱连外邦人中也没有”(参《哥林多前书》5:1)的情况。
可是,在教会生活中,大多数的时候,我们并不能完全确定对方是否犯罪,我们的属灵判断力、经验或掌握的信息常常不足以让我们给对方定罪,即使有时我们觉得很确定对方犯了罪,也存在我们“看见你弟兄眼中有刺,却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参《马太福音》7:3)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坚持按照这几节经文的程序来做,很可能会导致我们得罪弟兄,甚至犯了毁谤的罪。特别是在对对方是否犯罪无法达成共识的时候仓促“告诉教会”的全体会众,很可能在教会中引起纷争和混乱。
2经文的目的
那么,在《马太福音》的这段教导中,耶稣到底是要告诉我们什么呢?他是在给我们一个审判定罪的程序吗?我们在解经的时候,需要看到经文背后神的心意,而不是仅仅遵循经文的字句,否则就可能像犹太人一样,好像完全按律法的要求在献祭敬拜,可是“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义、怜悯、信实,反倒不行了”(参《马太福音》23:23)。
让我们来看一下摩根对这段经文的理解。在摩根看来,“从15至20节,是王对饶恕的指示。……在论到如何对待犯了罪的弟兄时,耶稣最后说,‘你便得了你的弟兄。’这就是他最基本的目的。”这段经文的“精意和目的所在”,不是为了审判和定罪,而是“当我们对待一个犯了罪的弟兄时,我们心中应该有一个目的,就是要得着他。”(以上引用自《摩根解经丛书——马太福音》)。
摩根同时指出,经文告诉我们,为了挽回弟兄,我们可以从自己尝试开始,如果没有效果,可以请一两个人一起去。在这里我想插一句,这一两个人不是为了要作见证在审判中证明对方有罪(记住,经文的前提是犯罪已经确定了!),而是一起去劝说弟兄。
因此,应当选择在属灵上公认比较成熟,对方比较尊重的弟兄姐妹,这样才能达到劝说的效果。如果劝说继续无效,作为最后的办法,可以请全教会以比较极端的办法来劝诫,就是将其隔绝在外,“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但是,这不是目的!这仅仅是手段,隔绝的目的是而且一定仅仅是为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参《哥林多前书》5:5)。
从上下文来看,我相信摩根的解释是相当贴近神的心意的。特别是,在下文中,当彼得问耶稣:“我弟兄得罪我,我当饶恕他几次呢?到七次可以吗?(参《马太福音》18:21)”的时候,耶稣那充满慈爱的伟大回答,“我对你说:‘不是到七次,乃是到七十个七次(参《马太福音》18:22)”,以及后面那个欠债仆人的比喻,更是告诉我们,这段经文的目的是要我们去“得回”我们的弟兄,“饶恕”我们的弟兄,而不是用这段经文作为定罪的手段和惩戒的程序。
3经文的实践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略微总结出在教会实践中,应用这几节经文时需要注意的一些方面。
首先,在开始考虑应用这段经文之前,我们必须非常确定对方犯罪的事实,这个确定不是基于自己的感觉,而是要有坚实的基础,这个基础可以是圣经的教导、教会的传统或过去的教会实践。同时要注意,即使有经文的根据,也需要确定自己对经文的理解是无误的。如果自己不能完全确定,就需要找到在属灵上成熟或在教会中有经验的弟兄姐妹来请教(而不是找一定会支持自己的人!)。在经文中,并没有禁止这样做,经文只是指出,在犯罪确立的情况下,单独与对方沟通劝说是较好的办法,因为更容易让对方接受。
其次,我们也需要不断地反省自己是否也有犯罪?在教会当中,如果出现矛盾和冲突,往往双方都有不当之处,我们要像耶稣教导的,去看看是否“自己眼中有梁木”。也要鉴察自己,有没有像保罗说的“结党”(找人支持自己来达到目的)?是不是在“发怨言,起争论”(参《腓立比书》2:3、14)?如果有,那就要先在神面前认罪悔改,确实改过之后再去指出弟兄的罪。如果有得罪弟兄的事,在劝诫弟兄之前,要先向弟兄认罪。在处理教会的问题时,要像保罗说的,“只要存心谦卑,各人看别人比自己强”(参《腓立比书》2:3),而不是坚持自己的意见,指控定罪。
再次,即使对方确实犯罪,自己也经过省察确定没有犯罪,在开始按这段经文处理弟兄的问题之前,要再次反省自己的动机。当我们去应用这段经文的时候,是否出于对弟兄的爱?我们是否“爱弟兄没有虚假”(参《彼得前书》1:22)?我们是否有温柔的心,愿意“用温柔的心,把他挽回过来”(参《加拉太书》6:1)?我们的目的是否单纯?是否“存清洁的良心,固守真道的奥秘”(参《提摩太前书》3:9)?是否愿意“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参《以弗所书》4:3)?如果没有,那我们要先在神面前祷告,求神改变我们的心,然后再去与弟兄沟通。
最后,如果对方并没有严重的犯罪,而只是对经文的理解不同或在意见不同时比较坚持自己的想法,可以参考保罗对腓立比教会的建议,请教会的领导机构(长老团或执事会等)推荐一位或几位“真实同负一轭的”(参《腓立比书》4:3),来进行调解,一起祷告,帮助解决问题。
最后,在“告诉教会”这一步,一定要非常小心。“告诉教会”不是要教会的会众来作裁判,如果需要裁决,应当按教会的规章,由合适的机构来裁决。如果必须通知教会的会众,我相信也应当由教会的领导机构来集体宣布,而不能允许任何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来“告诉教会”。我们应当记住,教会事务的处理“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哥林多前书》14:40)。
以上是我个人对《马太福音》18章15至17节的经文的一些思考。这几节经文表面看起来是提供了一个程序和步骤,我们也很容易仅仅把这段经文当作一种规条,以为只要每一步都做到就算是按照圣经的要求做了。
可是,这样恰恰是犯了犹太人的错误,看重仪文超过神的心意。“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参《哥林多后书3:6),如果我们只追随死的字句却忽略活的精意,非但不能解决教会的问题,反而会产生混乱。反之,如果我们愿意按照神的教导、跟随圣灵的带领,教会就会越来越兴旺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