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章制度,或者制度不完善带来混乱是有目共睹的。没有制度意味着没有方向,没有完善的制度等于是让人不再相信制度,两者都及其伤害群体的共同利益。如何规章制度完善而有效。离不开三个基本的元素。
一、神圣意识和契约精神
规章制度不仅是管理技术问题,更是信仰和价值理念的问题。如果我们空有制度,而我们却相信制度不过是做做样子,给他人看看。那么,这个制度的形式不仅不能为群体生活贡献任何价值,反而彻底破坏了我们对规则的敬畏。完善而有效的制度是建立在神圣意识和契约精神之上的。首先,完善的制度之设立要么是其宗教信仰的体现,教义教规的要求,要么是群体共识的契约形式的约定。面对我们共识的制度,我们必须有着神圣意识,我们才会尊重而遵守我们公共达成的制度——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共识的契约。我们相信,尽管这个契约形式的制度之达成,不一定代表了每一个人的意愿,但既然个体人作为群体的一部分,我们遵照大多数人的意见,或者遵照群体信仰的教义教规而制定了实现信仰的制度和规章,那么,我们就该遵守这一达成的契约式的制度。因为,制度之制订是我们群体人面对神圣的主宰共同遵守的契约,上帝自己就是这一制度(契约)的见证人。因此,契约是上帝作为见证人的制度,制度是上帝鉴证的契约,违背制度就是违背契约,违背契约就是对上帝本身的僭越和亵慢。因此,有了这种神圣意识和契约精神,我们才能遵守我们制定的制度规则。否则,没有神圣意识和契约精神,所有的规章制度不过是做做样子,玩弄文字游戏,制约竞争对手的把戏。
二、目标导向和以人为本
我们为何要设立这一制度,我们设立这一规章制度的目的何在?制度之设立就是为了提升人的价值,保障每一个具体的个体人的权益,规范群体生活中彼此的义务,制约权力执行者的权力泛滥等等。而作为教会,规章制度之制定还要能体现信仰的教义精神,是为了荣耀上帝,执行教义。制度是为人设立的,人不是为制度设立的。法律之制定若不是为了增进人的福祉和利益,那它就是恶法。制度之设立若不能提升人的价值,那它就不是一个好的制度。
因此,制定一个规章制度我们首先要确定:
第一、它是否体现了群体的信仰;
第二、它是否有助于提升人的价值;
第三、它是否代表了群体的意愿;
第四、它是否符合科学化的管理原则;
第五、它是否能制约权力本身的泛滥;
第六、它是否符合群体的信仰价值观;
第七、它是否符合群体事半功倍地发展。
如果我们的制度不能体现上述基本的原则,那么,这个制度的本身就是有问题的,不完善的。
有清楚的目标导向,能够致力于提升群体中每个个体人的价值,能够反映民意,而不是为了实现权力的集中和某些人的权力和利益。
三、监管机制与合理体系
良好的制度愿景尚需要接地气的践行机制。某些群体的问题不是制度不完善,而是制度执行监管制度的不完善。
如果一个群体的权力执行机制不受监管,这个权力制度就一定产生权力本身的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败坏。我们制定了制度,就需要有执行制度和管理群体的系统。而谁来监督这个系统能执行群体的意愿,而不是有了权力便用群体创造的价值来满足这个权力执行系统自己的私欲呢?我们必须设想人都是有罪性的,哪怕他是多么虔诚的信徒,多么高尚的伟人,他都不过是一个罪人。我们不能藉着放任的信任,把一个人放在试探中。我们需要在这个系统之外,还有独立的监督鉴察和知会通报系统。正如,在旧约时代有先知、祭司、君王的三足制约与合作机制。新约有使徒、执事长老、教师的相互成全与检视机制。这个检视机制可以让权力的执行系统成为群体的经理人,代理人,而保障群体的意志所代表的规章制度得以实现。
我们不仅需要制度文本的完善,还需要设计一个执行完善制度文本的相互成全与需要,相互制约与监督的体系。如此,才能让有罪性的人,在一个不可能绝对完善的制度规章之下执行不可能绝对完美的制度,而变得相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