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家庭篇 经文:创二18 - 25
作者:林国亮
2016-10-27  

经文:创二18 - 25
《创世纪》第一章一节至二章三节大致勾勒出神创造万有的全部过程。第一章三十一节特别强调,当神在第六天完成了一切的创造之后,“看着一切所造的都甚好”,不但是“好”,更是“甚好”(very good)。《创世纪》第二章至二十五节可以说是把神在第六天对人的创造过程,用放大镜把它放大得更加清楚。五至十七节讲到神用尘土造亚当,让他住在伊甸乐园里,供应他食物,然后要他侍奉神并且顺从神。从十八节到二十三节,我们惊奇地发现,神在这一切之后,觉得还不够好,于是继续他的创造使一切变得甚好。这段经文说明了神创造女人以及他设立婚姻制度的原因。二十四和二十五节可以说使《创世纪》的作者受到神的启示对婚姻关系所作的诠释。以下我们要分三大段来思想这段经文:十八至二十节讲到人遭遇的困境,二十一至二十三节讲到神解决的方法,二十四至二十五节则讲到婚姻的意义。

人遭遇的困境 (创二18 - 20)

在整个创造的过程中,神先后七次“看着是好的”。然而在他造了亚当之后,却说那人独居“不好”。亚当的困境在于他仍然独居,无法单靠自己完成神对人的计划。神决定“造一个配偶来帮助他”。然而神没有立刻采取行动来解决亚当的困境,他让亚当先为一切的活物命名,而在命名的过程当中,亚当充分体会到神所赐给他管理这些活物的主权。他也更清楚地经历到,作为一个人,光有权力还不够,他实在是寂寞。诚如神所说的,他需要配偶的团契和帮助。

“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如果翻得比较完整的话,可以翻成“我要造一个同等于他(equal to him),同时又能配合他(suitable, corresponding to him)、满足他的欠缺的帮助者。”“帮助者”(helper)这个字在旧约中一共用了十九次,其中十二次是指着神而言(参出十八4;申三十三7; 撒上七12;诗二十2)。而“帮助”这个字有三次在先知书中是指军事援助(参书一14,十4、6;代上十二17、19、21、22)。换句话说,妻子是丈夫的帮助,一点不表示妻子是弱者、是次等公民。相反的,这一段经文教导我们夫妻是同等的,双方具有伴偶的关系(companionship)。妻子还可以在丈夫软弱不足的地方成为他的扶持与帮助。“女人的名字是弱者”这句话显然与当初神创造女人的心意不符。

神解决的方法(创二21 - 23)

神在指认人的需要以后,并没有马上供应他、成全他,反倒让亚当有机会去感受他的孤寂。神让所有走兽飞鸟一一在他面前走过。他运用神所给的权柄(参一26、28)给他们命名,却找不到一个配偶帮助他。当亚当深深体会到自己的孤独与不足之后,神终于开始了他创造的最高峰。他先让亚当沉沉地睡得很熟,然后取出他身上的肋骨来造出一个女人。

“那人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创二23)这句话是最早被记录下来的人类口中的话语。在原文当中它也是一首诗,满了兴奋、满了狂喜,可见英译本RSV中的两个字at last……,即“终于……”去感受出来。“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工夫”,这句话可表达亚当当时的心境。

“骨中的骨,肉中的肉”,这样的表达在旧约中至少出现了四次(参创二十九14;士九2;撒下五1;撒下十九13、14)。它固然意味着两者间有骨肉之亲的血缘关系,更强调彼此间互相结盟、互相协助、互相支援的关系。换句话说,当亚当说夏娃是他“骨中的骨,肉中的肉”的时候,他不仅在强调一个简单的、生理层面的事实,使他们与其他动物有所区别,更在强调亚当呼应、认同夏娃诚然如神在第二章十八节所说的,是他的伙伴、是他的盟友,是他强有力的帮助。光是如此的认识,就足以革命性地改变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对彼此的角色期望!

婚姻的意义 (创二24、25)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这句话乃是《创世纪》作者对神所设立的婚姻制度的诠释。以下本文将从“理性上的优先”、“意志上的委身”、“身体上的合一”和“感情上的亲密”等四个角度来思想这段经文。

一、理性上的优先——人要离开父母

“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给人的印象是,男人离开父母而在其他地方与妻子另立家庭。但事实上,以色列的婚姻乃是男性家长制,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婚后继续住在父亲家里或附近,而女人婚后会离开父母搬到丈夫家里。“离开”可另译为“丢弃”(forsake, neglect,abandon,参申十二19,十四27,二十九25,三十一8;书一5)。在圣经的用法中,“离开父母”是个相对而非绝对的用词,就如同主耶稣所说的:“人到我这里来,若不恨(爱我胜过)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弟兄、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做我的门徒。”(路十四26)所以“离开父母”这句话的意思表示人一旦结婚,优先次序必须改变,以婚姻为主,但绝不是真的丢弃父母。

在传统中国的农业社会大家庭中,夫妻感情的好坏亲疏是相当次要的。一个结婚男子所扮演的儿子/父亲角色,比他做丈夫的角色来得重要。同样的,一个结婚女子所扮演的媳妇/母亲角色,比她做妻子的角色来得重要。婚姻的主要功能在于传宗接代、奉养父母、服侍夫家和增加生产等,无怪乎孝道在整个中国文化中有其非常独特而重要的地位。也是因着这种传统的影响,今天在华人的婚姻里,仍有因为父母与配偶相处不来的缘故而离婚的。西方社会中离婚的比率固然比华人高出许多,但以此为离婚的主要理由几乎不存在。而近代工业革命及所带来的知识爆炸、迁移频繁、小家庭制度的兴起、择偶自由及社会福利提高的现象下,整个家庭的主要功能逐渐偏重于感情上的需要,人不再需要依赖父母传授技能与产业,也不全然需要养儿防老。长期来说,亲子关系的重要性也逐渐次于婚姻关系。

从表面上看来,当神设立婚姻时所规定的第一个原则“人要离开父母”,一直要到近代社会才有落实的可能。然而,过去数十年来家庭研究与辅导经验累积的结果,却发现“离开父母”有其更深一层的意义。它并不是全然赞成小家庭制度,也不是说父母与配偶有争执时,就自然而然地站在配偶这一边,其深层的意义似乎在于人要超越父母的影响而在心理上长大成熟。

当一个人不能成熟地割断依赖父母供输生命养分的心理脐带时,在他的生命中通常会出现下列几种现象:

(一)过去家庭中的问题,会以各种方式出现于现今的家庭生活中。有的人因父母酗酒而深受其害,长大后自己或配偶仍是酗酒;有的人因着父母的缘故厌烦自己的兄弟姊妹,自己结婚后,一个孩子也不要;有的人自小得不到父母之爱,自己当父母后,竭力想与子女建立美好得关系,却不知如何行,也遭到子女的拒绝;也有的人觉得自己的父母太唠叨、管教太苛,结果发现自己也是一样,或者自己与上一代相反,然后培养出来的子女却又与祖父母相同。他们也极可能卷入当前大家庭问题里面去,导致自己的婚姻不断地出现危机。

(二)未能在心理上成熟而离开父母的人,当他们有机会自由择偶时,下意识里他们所寻找或主观觉得“来电”的异性,多与他们的父母之一相似。不管是男女,其基本性格与角色,均像自己的父亲或母亲,而找的对象则扮演另一位的角色,如此来延续以往他们所熟悉的男女、夫妻与亲子关系。

(三)这一类人比较容易得到因压力而导致的生理疾病。当父母不睦而以某一个孩子为拉拢的对象时,这个孩子可能藉着生病来表达他所承受不了的心理负荷。他也可能藉着疾病作为一种力量(POWER)来制衡父母的关系。若是后者,孩子的病症一有起色,父母的婚姻很容易就再出现危机。

(四)这类不能在心理上离开父母的人,通常是因父母为满足自己某些心理的需要,不要他们离开,不要他们长大成熟并为自己生活负责任。当然这类的儿女在年纪大了以后,纵使结了婚,仍难扮演好成人的角色。

所以不论我们所处的时代背景与社会结构如何,“离开父母”仍是一个应被普遍接受的原则。当子女逐渐成年的时候,父母应引导他们自己面对和解决困难,不把自己未实现的梦想和需要强加在子女身上。同时也为了后代子孙的缘故,避免让自己成为子女婚姻生活中争执的焦点。看重子女作丈夫/妻子的角色,过于儿子/女婿、女儿/媳妇的角色。而子女本身,也当以成人的立场,从客观的角度来全面地认识自己地父母;他们的时代背景、生活经历与长短之处,然后在主里完全地接纳、饶恕、肯定、关爱自己的父母。如此,子女才能很自由地取父母之长,补父母之短,不让旧戏任意重演于自己的家庭重。进而真正接纳自己的配偶,不会在下意识里对他有太强烈、不合理的要求。无疑的,对于那些来自父母关系不和谐、破碎家庭背景的人,“离开父母”乃是他们建立幸福婚姻与家庭生活的必要条件。

然后从整本圣经的亮光中来看“人要离开父母”的意义时,我们绝对可能肯定,它并不表示人在结婚之后就可以抛弃父母,宣告脱离亲子关系。《出埃及记》第二十章十二节、《马可福音》第七章九至十三节,以及《提摩太前书》第五章八节,都肯定孝顺父母乃是敬畏神的必然结果之一。但无论是真正孝敬父母或关爱子女,我们都必须视婚姻关系为首要之务。

二、意志上的委身——与妻子联合

“连合”含有“激情”(passion)和“永久”(permanence)的意思(参创三十四3;民三十六7,9;申十20,十一22,十三5)。《吕振中译本》将此句译为“胶结”。它和“离开/丢弃”二词在圣经当中都是用来描述神和以色列百姓中间立约的用语,可见旧约也把婚姻看成是一种盟约(covenant)。

晚近由于女性教育程度提高、就业机会增加与经济独立,再加上子女数目减少以及社会世俗化,离婚率逐渐上升且居高不下似乎是一个无可避免的趋势。然而对于婚姻的永久性这一点,圣经的立场是非常清楚的,一人要离开父母后要用强烈的意志,下定决心,穷追不舍,如胶似漆般与妻子“联合”,二人紧紧依附在一起。《雅歌》第八章六至七节描写 夫妻之爱乃是水不能熄灭,大水不能淹没的。《玛拉基书》第二章十四至十六节更提及婚姻是神所见证的盟约(convenant),而神恨恶离婚的事情。

神与以色列百姓的关系,在旧约里被比喻成立约的夫妻关系(参《何西阿书》)。以色列对神的爱不但多次受到严重的考验,更是一而再,再而三的犯罪失败。在这种的关系里,有两方面值得我们注意。一方面,因为以色列故意地犯罪、离弃神,它必须承担各种自然的灾害、战争的祸患,甚至亡国之痛等犯罪的后果。另一方面,神的爱是永远不止息、充满盼望的爱。当以色列尝到了苦头,回心转意时,神总是接纳。甚至在以色列属灵的光景最败坏、最暗淡的景况下,我们仍然读到神那满了爱的应许(参何十四章)。

在基督徒的婚姻里,也可能会有些时候,夫妻双方性格的不合、单方面的过错、工作生活的压力,或外来的试探等,如汹涌波涛一般要淹没夫妻之间的爱情。但靠着神的恩典,没有一个太败坏的人我们不能接受,没有一个太大的罪过我们不能饶恕。也靠着那使我们的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圣灵的大能,我们的婚姻也可能破镜重圆、死里复活。
当然,基督徒对婚姻的委身,不仅只是消极地停留在一个宛如人间地狱的痛苦婚姻里,更是积极地让基督与教会之间那种合一的爱的见证,从我们婚姻生活中流露出来。不但是消极地不在身、心方面以强暴对待配偶(参玛二16),更是积极地在属灵的层次上促成我们的配偶“毫无玷污皱纹等类的病,乃是圣洁没有瑕疵的”(弗五27)。做丈夫的尤当记住如此积极的委身,乃是神所给我们的特别托付。求主帮助我们,不管我们已经结婚多久,还是定意在身心灵各方面对我们的配偶全然委身。

三、身体上的合一——二人成为一体

基本上,当神设立婚姻时所宣告的第三个原则——“成为一体”,乃是指着夫妻之间的性爱而言(参林前六16)。在传统的社会里,“性”与“生育”二者一向密不可分,且常被认为是污秽而不能启齿之事。八十年代间,笔者在一个基督徒家庭夏令营的专题聚会中,综合有关北美华人婚姻的实证研究,提到华人夫妻普遍对沟通,尤其是有关性生活的沟通感到不满,从而分享一些圣经中关于性爱的教导。结束以后,随即有一位教会长者前来告知“闺房之事,不登大雅之堂”!然而口服避孕药在1950年代间的问世,再加上堕胎的普及,性的开放成了所谓的“革命”,势不可挡,连爱滋病的蔓延都无法扭转。诸如“只要我喜欢,有什么不可以”这类的口号,诚然反映了许多人的心声。

一般人不明辩圣经有关婚姻的性爱观,总以为它不免是保守封建、落伍过时的思想。以下的一些相关经文及其诠释,应可帮助我们看见,神的话语诚然“放之四海而皆准”,且“历万古而常新”:

(一)性在婚姻中是纯洁的,自从亚当与夏娃仍在伊甸园当中,未曾犯罪之前,神就定规夫妻在婚姻当中有性爱的关系而成为一体,显然它是神创造中“甚好”一部分。

(二)婚姻中的性是排他的,而且有严重的后果:“人人都应该尊重婚姻,婚床也不要玷污,因为神一定审判淫乱的和奸淫的人。”(参来十三4,《新译本》)有耳可听的就应当听!

(三)婚前的性行为不合神心意:在旧约的《雅歌》中,先后三次当王与书拉密女有极强烈的吸引与激情时,书拉密女不是没有欲望,不是没有挣扎,却藉着告知耶路撒冷众女子来提醒自己,不要在时机未成熟的时候就激动爱情(参歌二7,三5,八4)。在新婚之夜,王以“我妹子,我新妇乃是关锁的园、禁闭的井、封闭的泉源”(歌四12)来夸奖书拉密女婚前的贞洁。及至末了,我们发现书拉密女如此的美德有其家庭渊源。当她还小时,兄长即已决定,如果妹妹未成年前如“墙”一般阻止外来的引诱,他们就愿使其更加美丽。反之,若妹妹如“门”一般任人随意进出,他们就要加以保护。而在“门”与“墙”之间,书拉密女选择了“墙”(参歌八8-10)。不但如此,从整本《雅歌》的上下文看来,我们也看到王扮演如牧者般的保护角色,没有乘虚而入,反而在时机不对时装聋作哑,帮助书拉密女持守婚前的贞洁。也许有人不同意圣经对婚外和婚前性行为的价值观,但他们决不能说圣经在这些事上的立场不清楚。

(四)性爱在婚姻当中有其非常积极而美好的一面:《雅歌》第四章一节到五章一节所述,乃王与书拉密女在新婚之夜的对话。在五章一节的前半段,王描写新婚夫妻间的鱼水之欢如同进入流奶与蜜的应许之地一般——“我妹子,我新妇,我进了我的园中,采了我的没药和香料,吃了我的蜜房和蜂蜜,喝了我的酒和奶。”五章一节下半,则代表圣经对婚姻中性爱的肯定:“请吃……请喝!且多多地喝!”(《新译本》译为:要开怀吃喝……要不醉而归。)《箴言》第十五章十五节至十九节对此亦有极直接而生动的描述。

(五)在婚姻当中,夫妻双方对性爱皆具主动性与创意性;在《雅歌》的第四章和第七章前半段,是丈夫采取主动。到了第七章后半段,妻子深知被爱、深具自信,遂能主动向丈夫发出邀请:“我的良人哪!来吧!让我们往田间去;让我们在凤仙花丛中过夜吧我们早晨起来往葡萄园去,去看葡萄树发芽没有,花朵开放没有;也看看石榴开花没有。我在那里要把我的爱给你。风茄正在散发香气;在我们的门旁有各样佳美的果子,新的旧的都有。我的良人哪,这些都是我为你保存的。”(歌七10-13,《《新译本》》)

(六)婚姻中的性爱是不自私、不自我中心的:“丈夫对妻子应该尽他的本分,妻子对丈夫也应当这样。妻子对自己的身体没有主权,权在丈夫;照样,丈夫对自己的身体也没有主权,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为了要专心祷告,双方才可以同意暂时分房。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的时候诱惑你们。”(林前七3-5,《新译本》)保罗在两千年前蒙圣灵启示,既能道出如此的原则,实在令我们对设立婚姻、创造性爱的主产生敬畏!

五、 情感上的亲密——赤身露体,并不羞耻

夫妻之间因着身心灵合一所带来的亲密感,大概没有其他的人际关系可以超过。这里的“赤身露体”表面的意思是说亚当与夏娃是赤裸的。但这字还可以有更深的意义:表示“透明、无所隐藏”的意思。《希伯来书》第四章十三节:“并且被造的,没有一样在他面前不显然的(hidden from his sight,也就是“隐藏起来”的意思),原来万物在那与我们有关系的主眼前,都是赤露敞开的(与赤身露体naked同字)”。夫妻之间的关系需要敞开、透明、诚实。

夫妻间的亲密关系还需要道德上的纯净,没有任何理由需要觉得羞耻或丢脸。《约翰一书》第二章二十八节、三章三节提到:“小子们哪,你们要住在主里面。这样,他若显现,我们就可以坦然无惧……凡向他有这指望的,就洁净自己,像他洁净一样。”我们若要无所羞耻,就得洁净自己。巴不得每一位蒙恩得救的基督徒能在所有的为人处世上,尤其在亲密的夫妻关系上能够洁净,像主洁净一样,是敞开的、透明的、是诚实的、无所隐藏的,免得我们羞辱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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