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诫的训辞是适合于全人类,又是为教导并治理全人类而颁布的。十条诫命诚然简明,广泛而有权威,也包括世人对上帝和同胞的本分;而且都是以爱的大原则为基础的。“你要尽心,尽性,尽力,尽意,爱主你的上帝;又要爱邻舍如同自己。”(路10:27;申6:4-5;利19:18)这些原则都详细地贯彻于十条诫命之中,而且适于全人类的情况和环境。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出20:3)
耶和华是自有永有的真神,他是惟一并非被造的真神,惟有他是万有的根源和万有的维护者;惟有他配受最高的尊敬和崇拜。人曾被禁止让任何事物在他的爱心或事奉上占首位。我们所爱好的任何事物若足以减低我们对上帝的爱,或妨碍我们对上帝应有的事奉,那事物就成了我们的神。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象,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他。”
第二条诫命禁止用偶像或形象敬拜真神。许多外邦国家声称,他们的偶像不过是他们所敬拜之神明的肖像或象征而已;但上帝已经声明,这样的敬拜就是罪。凡想用具体的东西来代表永恒上帝的,就必降低人对上帝的观念。人心若转离耶和华无穷的完全,就必被引诱去敬拜受造之物,而不敬拜造物之主。人对上帝的观念既已降低,他的人格也必因而堕落了。
“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上帝与他子民之间所有密切而神圣的关系,是以婚姻的关系来表示的。偶像的崇拜就是属灵的奸淫,所以经上以“忌邪”二字表示上帝对这事的憎恶是非常恰当的。
“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儿女受父母错行的影响是无可避免的,只要他们不参与父母的罪行,他们就不至为父母的罪受刑罚。但儿女时常会随从父母的脚步。由于遗传和榜样,儿女就常与父亲的罪有分。错误的倾向,败坏的情欲,堕落的品行,以及身体的疾病和退化现象,都能“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这一个可怕的事实,应有强大的力量来遏止人不效法犯罪的行为。
“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第二条诫命既禁止人敬拜假神,意即吩咐人要敬拜真神。凡忠心事奉上帝的人,就可以得到他慈爱的应许,这应许不象上帝对恨他的人所发的咒诅,仅及三四代,而是要直到千代的。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这一条诫命,不但禁止起假誓和普通的咒骂,而且也禁止人以轻率疏忽的态度称呼上帝的名,而不体会其严肃的意义。我们若在普通的谈话之中漫不经心地提起上帝的圣名,或在琐碎的事上凭他起誓,或时常疏忽地反复提他的圣名,这都是侮辱他的行为。“他的名圣而可畏。”(诗111:9)人人都该默想他的威仪,他的纯全和圣洁,以致内心得以被他崇高的品德所感化;而以恭敬严肃的态度提说他的圣名。
“当纪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作你一切的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中寄居的客旅,无论何工都不可作;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定为圣日。”
这一条诫命并没有把安息日看作一个新的制度,乃是说明它在创世的时候就已设立。人纪念并遵守这日,乃是要纪念创造主的大工。它指明上帝为创造天地的主宰,把真神和一切假神分别出来。凡是遵守第七日的人,就借此证明他们是敬拜耶和华的人。所以只要地上还有人事奉上帝,安息日就是人类效忠上帝的记号。在十条诫命中,只有第四条具有设立律法者的圣名和称号。惟有这一条诫命说明是以谁的权威颁布律法。可见第四条诫命之中附有上帝的印鉴,这印鉴盖在律法上,证明它的真实性和控制力。
上帝已经赐人六天的光阴可以作工,他要他们把自己的事务在六个工作日中作完。必要的处理和慈善的事,在安息日原是可以作的,患病的和受苦的人,随时都需要予以照料;可是不必要的工作是绝对要避免的。“你若在安息日掉转你的脚步,在我圣日不以操作为喜乐,称安息日为可喜乐的,称耶和华的圣日为可尊重的;而且尊敬这日,不办自己的私事,不随自己的私意。”可是,这禁令并非到此为止,先知还加上一句:“不说自己的私话。”(赛58:13)那些在安息日讨论业务或筹谋计划的,在上帝看来,就等于实际上从事业务了。我们若要守安息日为圣,就必须连思想也不用在属世的事上。而且这一条诫命包括一切在我们家内的人。在神圣的时间内,家里的人都要把属世的事务放在一边。全家都要在上帝的圣日,用乐意的心来事奉他。
“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地上,得以长久。”
父母受儿女的敬爱,应该过于其他的人。上帝亲自把教养儿女的责任托付给父母,所以他规定在儿女幼年时,父母对他们乃是居于上帝的地位。凡否定父母应有之权威的人,就等于否定了上帝的权威。第五条诫命不单要儿女尊敬顺服他们的父母,而且要亲切地爱他们,减轻他们的忧虑,爱护他们的名誉,并要在他们老年的时候奉养他们,安慰他们。这一条诫命也吩咐人尊敬官员,首长,以及一切凡上帝赋予权柄的人。
使徒说:“这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弗6:2)以色列人希望不久要进入迦南,这一条诫命对于顺从的人,乃是长久承受那美地的保证;但是它还有一个更大的意义,这应许也包括上帝的一切真以色列人在内,应许他们在将来没有罪恶咒诅的地上,承受永生。
“不可杀人。”
凡足以减短人寿命的不正当行为;怨恨复仇的精神,或损害他人的企图,或幸灾乐祸的意念,(因为“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以及不肯照顾贫乏和受苦之人的私心,甚至一切自我放任的行为,不必要的克苦,与有碍健康的过分劳动,——这一切,在不同的程度上,都是违犯第六条诫命的。
“不可奸淫。”
这一条诫命不单禁止奸淫的行为,也禁止一切肉欲的思想和意念,或任何引起这些情欲的行为。人不但要在外表的生活上圣洁,更要追求内心隐藏的意念与情感的洁净。基督曾将上帝律法的广泛义务教导世人说,淫念与淫视同不法的行为,一样是违反诫命的。
“不可偷盗”
第八条诫命禁止一切明抢暗窃的行为。这条诫命不仅定了拐带人口和贩卖奴隶是罪恶的行为,同时也禁止一切侵略的战争。第八条诫命明定偷窃与抢劫为罪恶的行为。它命令人类在生活的调节上保持严格的诚实。它禁止商业上的欺诈行为。命令人清偿正常的债务与应付的工价。同时它又宣布一切乘他人的无知,软弱,或不幸而作利己之图,在天国的记录上都算为欺诈的罪行。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在任何事上说谎,以及一切欺骗邻舍的企图或动机,都包括在这一条诫命之内。虚谎的本质就是存心欺骗人。眼之一眨,手之一动,或脸上的表情,都同说话撒谎的行为一样。一切故意夸大其辞,或暗讽示意,只要图谋造成错误或予人以夸大印象的,都是虚谎,即或说的是事实,而所用的方式却足以令人发生误会,这也是谎言。这条诫命禁止人用诬蔑诽谤,恶意猜度,或散布谣言来损害他人的名誉。就是故意隐匿真情,使他人因而受害,也是违反第九条诫命的罪行。
“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第十条诫命针对着万恶之根,禁止一切自私的欲望,因为一切犯罪的行为都是发端于此。那顺从上帝律法,不向他人所有物妄起贪欲的人,决不会对同胞有冒犯的行为。
这就是那伟大的立法之主显示他奇妙的能力和威仪,于雷轰火焰之中颁布的十条神圣律法。上帝在宣布律法的时候,同时也显示了他的权能和荣耀,以便他的百姓永远不忘记这一幕景象,并使他们对设立律法的主,创造天地的神,常存高度的敬畏感。同时他也要向全人类显明他律法的神圣性,重要性,和永远性。